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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头条  >  分享  >  欠债还钱,真的天经地义吗?
欠债还钱,真的天经地义吗?
2023年08月07日 03:37   浏览:26   来源:学法懂法

  导语:

  因俗语“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中债的含义、种类及特征模糊不清,使很多人误以为真的“凡是欠债,还钱就是天经地义。”实际上要使俗语“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一说法成立,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如果缺乏其中的一个或者几个条件,这一说法将难以甚至无法成立。为了保障债权人践行“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追求,特此说明其成立必须具备的五个条件,以供读者参考。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是一种笼统而概括的说法,其背后既蕴含着深沉的法律理念、伦理,也有内在的、未表述出来的逻辑前提。这个前提就是,债不仅要合法有效,而且能够获得法律的强制保护。当债处于此种正常的、无瑕疵的效力状态时,债权人可要求对方履行债务,债务人也有主动履行债务的义务;倘若债权丧失了法律强制保护力这身“盔甲”,那么债权的行使将变得无力而被动。

  成立的五个条件

    条件一:所欠之债是合法之债

  “欠债还钱”,首先在于“欠债”。我国法律保护合法之债,而不保护非法之债。所以,如果是赌债、本来不存在债务而通过暴力、殴打逼迫他人写下借据形成的债务、民间借贷关系中超出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债务等非法之债,法律不予保护,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法院在认定债务为违法之债后,不会判决支持债权人。可见,对于非法之债,是无法适用“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

  由此可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成立的第一个条件是所欠之债为合法之债。

  条件二:所欠之债是金钱之债。

  所欠之债是金钱之债或者是可以转化为金钱之债的债,而不是非金钱之债或者不能转化为金钱之债的债。

  “欠债还钱”,其后在于“还钱”。并非所有欠债均需要还钱,因为经济活动纷繁复杂,债的种类形式多样,债的标的物表现多样。例如,债的标的物可以表现为物(手机、电脑、钱包、字画、书籍等等不一而足),债的标的物还可以表现为行为(停止妨碍、排除危险、赔礼道歉等)。在此举例一二,以此说明。

  案例:李雷将手机借给韩梅梅使用,约定使用一个月后归还,后韩梅梅逾期未还。此时,李雷对于韩梅梅享有债权,李雷可以基于此要求韩梅梅返还手机,但无法向韩梅梅主张金钱之债,即要求韩梅梅还钱,即便主张了,法院亦无法支持。但如果韩梅梅将李雷的手机损坏或丢失,就可以转化为金钱之债,请求韩梅梅还钱。

  案例:李雷与韩梅梅是邻居,在韩梅梅搬家过程中,将家具堆放至李雷门口,致使李雷难以出入。此时,李雷对于韩梅梅享有债权,可以要求韩梅梅排除妨碍,将家具搬离李雷门口,以方便其出入,但李雷无法向韩梅梅主张金钱之债,即要求韩梅梅还钱。

  由此可见,并非所有“欠债”都需要“还钱”。所欠之债是金钱之债或者是可以转化为金钱之债的债,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成立的第二个条件。

  条件三:权利义务主体存在

  所欠之债的债权人或者其权利继承主体存在,债务人或者其义务主体存在。

  债的存在需要有权利主体(承继者),义务主体(承继者)存在,如果债的一方主体(承继者)因死亡或者法定原因不复存在,债也随之消亡。

  案例:李雷向韩梅梅欠款一万元,其后李雷不幸遭遇车祸去世,但李雷没有任何继承人,此时,作为债的权利或者义务主体消亡,金钱之债也随之消亡

  所以,债的权利义务主体存在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成立的第三个条件。

  条件四:证据足以证实金钱之债的存在

  所欠的合法金钱之债的证据足以证实债的关系存在。如果所欠之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无法证实债的关系的存在,那么“欠债还钱”也难以天经地义。

  案例:李雷和韩梅梅是多年情深义重的朋友,某日李雷因经济困难找到韩梅梅,韩梅梅慷慨出借现金伍佰万元,借期三年,基于对李雷绝对的信任,双方未留下任何凭证,也无第三人在场,亦无任何证据李雷所借五百万现金的去向。届期李雷未归还,协商无果,反目成仇,韩梅梅起诉至法院要求李雷偿还借款,但却无法证实该笔借贷关系的存在,韩梅梅败诉。

  由此可知,证据足够证实存在金钱之债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第四个条件。

  条件五:诉讼时效之内

  法律保护及时行使权利的人,不保护躺在权利温床上睡过头的人。

  所欠的合法金钱之债仍在诉讼时效以内,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如果超过诉讼时效,金钱之债的债务人在诉讼中援引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抗辩,债权人的债权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他的金钱之债将难以得到清偿。

  案例:小明分别向李雷与韩梅梅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逾期小明未能归还借款。李雷每隔一年向小明主张一次权利,要求小明还款,但始终未能追回小明的欠款;韩梅梅认为自己与小明是多年好友,且难以启齿要求小明还款,想等着小明有钱后自会还款,未向小明主张过任何权利。一晃十年过去了,李雷与韩梅梅最终忍无可忍,将小明告上法院。小明同时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因李雷对于诉讼时效有所了解,每年均向小明主张权利,且留有证据,而韩梅梅对于诉讼时效一无所知,最终,法院认定小明对于李雷的时效抗辩不成立,向韩梅梅的时效抗辩成立,驳回了韩梅梅的诉讼请求。

  可见,诉讼时效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第五个条件。

  结语

  由上述可知,俗语“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只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时候才成立,如果缺乏其中的一个或者几个条件,欠债还钱将不再天经地义。

  相关法律

  根据《民法典》第八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借款用途的合法性是借贷法律关系的根本,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借贷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内容延伸

      杨律师先说我的观点:对个人而言,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对企业乃至国家,实在还不出,也就算了吧。前半句,不解释了,人类的共识,可以算作社会公理。后半句,换个说法,由企业和国家举债,并将债权发行流通的债券市场是依靠债务违约(欠债不还)来维持其正常运行的。要明白这句话,就要理解其背后的理论依据,“风险-收益平衡”理论,作为经济学基石之一,其揭示了,债券利息的本质:债券的利息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资金的时间价值,二是风险补偿,风险越高补偿就越高。比较一下垃圾债券和3A债券,资金的时间价值是一样的,都按无风险利率乘以时间,差别就在风险补偿上,垃圾债券违约率高所以必然利率也就高。因此,基于风险-收益平衡理论,很容易想象到,如果违约率为零,所有的债券都按时兑付,那么债权人会无限制地扩大债权,债务人会得到无限量供应的低成本的资金,这样一来其他的融资工具和融资方法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金融市场最后会变成一个规模无限大的债务市场。那很明显,和中国要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是违背的。换个角度,5年前我们购买的理财产品是不是有很多都是保本保息的?谁保的先不提,没有保本保息的理财产品是很难销售的,这种刚兑类的产品,本质就是人为抹去了风险,导致价格形成被扭曲。更可怕的是引起了道德风险,一个个暴雷的背后,都是人为包装,选择性宣传,甚至欺骗,产品经理反正想着有人担保,老百姓不吃亏,这样的道德风险导致的只是风险扩大,风险转移,极大的增加了社会成本。现在被取缔了,所有的产品全部风险提示,再也没有保本保息的了。这就是我妈天天在念叨的“好日子”再也不复返了。其实欠债不还并不可怕,毕竟天没有塌下来,实在还不出可以尝试债务重组,简单点说,尽可能的多拿回来一点,甚至把本息都拿回来。之前很多国有企业重组,这个事情不新鲜吧。对于债务重组,很多教材里都会用大概这么个例子,我概述一下:欠2000万,但债务人账面的价值仅剩下1000万元,然而这个公司仍有投资机会,如果它继续经营下去的话,大概有50%的概率能够赚到0.3个亿。债权人此时就有两种选择:第一种让这个企业破产清偿,人拿到它账上剩下的1000万;第二种进行债务重组,比如说把原有的债务减免到1500万,同时进行债务置换,用更低利率的新债来帮助企业偿还旧债,然后恢复经营。如果选择第二种方式,债权人可以拿回1500万(3000万*0.5),债务人也能继续正常经营,WIN(债权人)-WIN(债务人)-WIN(政府-就业问题)!站在更高一点,看看国家间的债务情况能不能允许老赖的存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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