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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不伦不类的数字证书硬说成是借款人的电子签名,认证报告太假啦
2024年01月12日 00:25   浏览:89   来源:学法懂法

《电子签名法》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电子签名法》第13条第1款明确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由此可见,真实、可靠的电子签名首先应当满足“签名人主体身份明确、唯一”“电子签名数据由签名人自己所专有、控制”,对电子签名的认证也应当体现对电子签名人的主体身份进行认证,但是北某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在该《验证报告》第1页末尾至第2页开头宣称:“合同真实的参与主体身份由平某业务公司或相关核验机构负责。”

并且,该《验证报告》的标题全称虽为“电子签名验证报告”,但其内容却是对不伦不类的“数字证书”进行的所谓验证。《网络支付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以及变更或挂失密码、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这条规定里面,将数字证书与密码、电子签名并列,说明数字证书、密码、电子签名是互有区别的三个概念、三个东西。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明确指出:“从整个数字证书签发流程来看,形式上是遵循了电子签名法的法律逻辑然而,其内在行为实质上是电子数据的证据固定行为。”电子签名、数字证书是互有区别的两个概念、两个东西,由此可见一斑。

据此,请问北某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你究竟认证的是什么电子签名?认证的内容根本与电子签名不沾边嘛!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代拟的一份上诉状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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