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告某保险公司与被告某借款人、第三人某贷款银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庭审的法庭调查环节,保险公司问:
“请问被告!《贷款合同》里的电子签名,是不是你签的?”
借款人反问:“哪个《贷款合同》?合同的内容是什么?是电子合同还是纸质合同?”
保险公司:“就是刚才我方向法庭举示的这份《贷款合同》。”
借款人质疑:“这不就是几张纸吗?!电子签名在哪里呢?你给我指出来,我好回答。”
保险公司:“最后一页,落款处,你的手写字体姓名。”
借款人质疑:“凡是要求回答是与不是的,通常都带有明显的诱导发问的成分。你方的上述问题,隐含了贷款合同存在电子签名这一所谓事实,在这种情下,我无论回答是还是不是都会中了你的的圈套。因为我一旦回答了是或者不是,那就会给法庭造成一种假象——贷款合同存在电子签名这一所谓事实。
电子签名是一组数据,是附载于数据电文当中的一组数据,电子签名、数据电文都属于电子数据。但是,你方举示的这份《贷款合同》,仅仅是来源不明的几页纸,根本不属于电子数据。
既然不是电子数据,何来的数据电文?又何来的电子签名?你这明明是伪造证据,虚假陈述。”
【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关因素。
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
(一)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
(二)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
(三)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 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咨询意见的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