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开庭时不提供证据,
败诉后上诉才拿出证据,
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
小心被罚款!
近日
德化法院在审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中
针对当事人逾期举证
给法院查明事实带来困难
严重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
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决定
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一起来看看...
该起纠纷中,被告为某装饰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杨某。
杨某在签收了应诉材料及接到法院电话后,一审期间不积极应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陈述案件事实也未提供相关证据。
待一审判决后,才提起上诉,并在二审时才提出抗辩意见并提供证据,导致一审未能充分查清案件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某装饰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杨某违反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妨碍了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因此依法对杨某作出了上述罚款决定。
法官表示:设立举证时限制度的主要目的,一方面是督促当事人积极举证,另一方面也是防止“证据突袭”,以保证民事审判的效率和公平。
举证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重要诉讼权利,更是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的诉讼义务。恶意逾期举证,不仅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还会增加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高效进行。法院将依法对此类诉讼行为进行惩戒,以规范诉讼秩序,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权威。
原标题:《罚款!向“证据突袭”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