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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更换审判人员程序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转载)
2024年09月23日 00:45   浏览:21   来源:学法懂法

法院更换审判人员程序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梁振国 律师 18705611845

近日,有朋友咨询法庭在审理民事一审案件时,中途更换了审判人员,问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是不是程序错误?

先来看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起诉与受理中,普通程序的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没有发现关于法院在确认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后,在审理中变更审判人员的相关规定。

再来看部分法院的裁判。

诉讼请求: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法庭变更审判人员、确定合议庭成员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但本案变更审判人员、确定合议庭成员后均没有通知上诉人,上诉人在开庭时才得知主办法官变更、合议庭成员情况,侵犯了上诉人的知情权等诉讼权利。

法院认为:关于程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原审中,上诉人未提出合议庭成员应当回避的申请,原审并不构成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情形。

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当庭变更审判人员未提前通知上诉人,并未重新指定举证期及答辩期。被上诉人当庭增加诉讼请求未征求上诉人的意见,且一审法院未重新指定举证期及答辩期,一审判决存在程序错误。

法院认为:没有回应。

诉讼请求:一审变更审判人员未向天顺公司告知,二审参与庭审的审判人员与传票所载审判人员不一致,属审判组织不合法。

法院认为:一审采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告知审判人员,天顺公司明确表示没有异议。二审传票签发人与合议庭组成人员虽不一致,但二审系采用询问方式审理,且在询问时已向双方当事人明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天顺公司对审理方式及审判组织均表示无异议。故天顺公司认为一、二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亦不能成立。

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临时变更审判人员而未通知甘建虹,没有保障甘建虹申请回避的权利;甘建虹因病住院而申请延期开庭未获准,漠视了甘建虹延期开庭的权利。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开庭时临时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且未向当事人说明变更理由,程序上有一定暇疵。但一审法院按照法律规定交待了相应回避权利并征求了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的意见,因此,一审判决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同时,是否准许当事人延期开庭申请的决定权在于人民法院,一审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如期开庭,并在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并无不当。故对甘建虹上诉称一审程序违法应发回重审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没有依法将开庭传票送达张学云,变更审判人员没有告知张学云,适用简易程序于法无依。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情况,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也符合法律规定。因原案件承办人工作调出,一审开庭时宣布变更承办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历程认为】

一审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无认适用程序还是简易程序,无论什么原因的更换审判人员,在开庭时向诉讼参与人进行了告知,并询问了是否申请回避,在没有事实认定审判人员有影响公正审判的行为时,法院更换审判人员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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