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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组成人员有变更,庭审前未告知,属程序违法
2024年09月23日 00:54   浏览:11   来源:学法懂法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六十二,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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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组成人员有变更,庭审前未告知,属程序违法

——开庭时审判组织组成人员与庭审前告知的不一致,未告知变更情况及理由,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属程序违法情形

标签:变更未告知|程序违法|撤销原判

案情简介:黄某房屋坐落于浙江省某村,有合法产权证。因其房屋在某大桥工程拆迁范围内,市住建局对此作出《关于黄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黄某对此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裁决。一审法院认为不宜撤销,判决确认违法。黄某认为一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依法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确定后已经告知当事人,但在具体开庭时不是原先告知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且未在庭前予以告知各方当事人,属于剥夺了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实务要点:庭审前通知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与开庭时的审判人员不一致的,属于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案例索引: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3行终300号“黄育清诉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行政裁决上诉案”,见《黄育清与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裁决二审行政裁定书》(审判长来敏,审判员曾晓军,代理审判员郑宇),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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