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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头条  >  分享  >  法院庭后送达对方或相关方补交的案件材料,未要求质证,如何应对
法院庭后送达对方或相关方补交的案件材料,未要求质证,如何应对
2024年11月23日 20:48   浏览:18   来源:学法懂法

篇首语

庭后法院送达的案件关联方邮寄的案件材料,法院未要求质证,但该案件材料对本案有重大影响时,我们该如何应对呢?


01 案情简介

本人办理的一起案件,庭后,与案件相关的政府部门向法院邮寄了一份情况说明,意思是案涉资产的处置需经该政府部门同意,否则,不得处置。法院将该情况说明发送给原告代理人,未要求质证。那么,该情况说明能否作为证据?当事人遇到此种情况该如何应对呢?


02 应对策略及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该案件材料系庭后提交,法院虽然向原告送达了该证据材料,但未要求质证,因此,根据规定,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更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该案件材料系政府部门出具,对案件的处理有重大影响,有可能会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判断和处理,虽然不是证据,但比证据更有影响力,法院不要求质证,也得极为重视,作为代理人,收到法院提交的重要证据,一定要第一时间通知当事人,并让当事人辨认并发表意见,然后,在表达我们自己的看法。

我结合被告提交的与该政府部门签订的有关资金监管协议,发现该协议签订日期晚于我方当事人与被告签订的协议时间,且监管时间为自监管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房屋交付之日起半个月内。因此,我方当事人的协议早于监管协议,案涉资产的处置不属于政府部门的监管范围,该情况说明对案涉资产的处置不适用,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且监管协议约定涉及被告的诉讼由被告自行解决,作为政府监管部门,既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也不应该插手干预司法审判,政府部门向法院邮寄该说明,意在向法院施压,干预审判,为被告张目,接着进一步分析了保交楼的目的在于督促开发商履约,向购房人交房房屋,而不是支持开发商不履行与购房客户签订的购房合同,支持开发商的违约行为,进一步向法院明晰保交楼的目的和意义,指出政府部门出具这一情况说明不仅与本案无关,还涉嫌干预司法,为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开脱。

另外,本人结合庭审情况、双方证据又写了代理词,连同就政府部门的情况说明的质证意见,一同交给法官,以达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庭后法院邮寄的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法院要求质证的,一定要质证。虽然,有的代理人会说,根据法院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内举证,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法院可以《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当事人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予以采纳但给予训诫或罚款;当事人因逾期或重大过失逾期举证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是,既然法院向当事人送达了证据并要求质证,说明法院采纳了该证据,我们一定要进行质证,否则,可能因为未质证,没有指出该证据存在的问题,导致法院结合案件事实,采信该证据并作出对自己不利的判决。(2020)最高法民申5166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对于原告当事人庭后提交的律师费转款凭证,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发送给对方当事人(被告)进行质证,在对方当事人(被告)未提交质证意见的情况下,法院结合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和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等相互印证的证据,对其主张的律师费予以认定,程序上并无不当。(2022)最高法知民终411号民事判决认为,《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58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当事人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对方在庭审结束后作为反驳证据补交证据,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法院以该证据超过举证期限为由,拒不接受的,属于适用法律有误。根据以上判例我们可以看出,对于一方当事人庭后提交的证据法院采纳并要求质证的,对方不质证,法院结合案件相关证据采信的,符合程序规定。对于庭后又反驳对方证据的证据向法院提交的,法院不能以超过举证期限为由,拒不接受。


03 律师建议

对于庭后对方提交的证据,法院要求质证的,我们可以在质证时提出对方超过举证期限,但不能说不予质证,而应当继续发表质证意见。对于对方提交的证据,庭后有反驳的证据需要向法院提交的,不要顾虑举证期限问题而不向法院提交,一定要提交,尽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法院告知的庭后对方或相关方提供的案件材料,法院不要求质证的,我们不要闭口,该发表意见还是一定要发表意见,指出该材料的问题,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法院庭后送达对方或相关方补交的案件材料,未要求质证,如何应对 - 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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