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才购房及购房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争创国家吸引集聚人才平台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长发〔2022〕12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购房
第二条经中共长沙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A、B、C、D类高层次人才,享受长沙户籍人口购房政策。申请购房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购房申请表(由申报对象在网上据实填报)。(二)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等家庭关系材料。
(三)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证书。
第三条﹐在长落户并在长工作的博士,购买家庭首套商品住房不受社会保险缴存时间的限制。
申请购房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购房申请表(由申报对象在网上据实填报)。
(二)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等家庭关系材料。
(三)在长工作情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在职证明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自主创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材料(无时限要求)。
(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条2020年 9月10日(含)后在长新落户或来长工作的留学归国人才,购买家庭首套商品住房不受社会保险缴存时间的限制。
申请购房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购房申请表(由申报对象在网上据实填报)。
( 二)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等家庭关系材料。
(三)在长工作情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在职证明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自主创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材料(无时限要求)。
(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在长工作、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人才,申请购房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购房申请表(由申报对象在网上据实填报)。
(二)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等家庭关系材料。
(三)在长工作情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在职证明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自主创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材料、个税证明材料(无时限要求)。
(四)毕业证书或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本人连续24个月以上在长工作单位的工资流水和已满24个月的居住证。
第六条购买新建商品房期、现房申请流程:
(一)拟购房人向商品房开发企业提交购房的相关资料。开发企业须对购房人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在所有留存的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已核”并加盖公章。开发企业审核后在网签系统中录入拟购房人相关信息,并报送到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
(二)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对象资格进行审核,确认购房资格。符合购房资格的,购房申报对象与开发企业签订网签合同。
(三)开发企业提交《长沙市购房资格确认书》和相关资料,办理商品住房预(销)售合同备案。
第七条购买存量房申请流程:
(一)买卖双方向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各网点处提交申请购房的相关资料。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将购房人相关信息录入存量房网签系统。
(二)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对象资格进行审核,确认购房资格。
(三)买卖双方凭《长沙市购房资格确认书》、网签合同和其它房屋交易资料办理缴税、登记等手续。
第三章申请购房补贴
第八条入选长沙市高精尖人才领跑工程的国际级产业顶尖人才、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省市级产业领军人才,可分别按200平方米、150平方米、100平方米标准以全市同期市场均
价申请(单套)全额购房补贴。其中实际购房总额(以计算缴交契税的购房总额为准)超过全额购房补贴的,按全额购房补
贴标准进行补贴;未超过的,按实际购房总额进行补贴。
全额购房补贴计算方式为补贴标准面积乘以入选长沙市高精尖人才领跑工程当月全市商品住房同期市场均价。
申请高精尖人才购房补贴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报对象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等家庭关系材料。
(二)购买商品房期、现房的,提交所购房屋经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备案的商品房期、现房网签合同;购买存量房的,提交所购房屋的权属证书;如已抵押的,提交权属证书复印件和不动产中心开具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表。
(三)市委人才办出具的入选高精尖人才领跑工程相关资料。
(四)五年内(以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之日起算)住房不得交易的承诺书。
第九条2017年6月21日(含)后来长工作的博士、硕士毕业生,2022年5月1日(含)后在长首次购买商品住房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分别申请10万元、3万元购房补贴。
1.国内普通高校毕业生。35周岁(含)以下的普通高校博士、硕士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
2.境外高校毕业生。境外高校博士以及35周岁(含)以下的境外高校硕士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
2022年5月1日(含)后,市属高校及市、区县(市)属公立医院、中小学校编制内新引进的境外高校博士和35周岁(含)以下的国内普通高校博士,在长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可申请10万元购房补贴。
申请博士或硕士购房补贴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报对象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等家庭关系材料。
(二)在长工作的情况证明和由单位为其缴纳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材料(无时限要求)。开具在长工作情况证明的单位必须是在长沙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单位,并需出具单位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属于自主创业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的非在编人员还需出具非在编职工证明和聘用劳动合同;市属高校及市、区县(市)属公立医院、中小学校编制内新引进的博士,需提供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在编职工证明。如果工作单位和社会保险缴存单位不一致的,还需由工作单位开具委托第三方缴存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双方加盖公章)。
(三)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购买商品房期、现房的,提交所购房屋经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备案的商品房期、现房网签合同;购买存量房的,提交所购房屋的权属证书原件。如已抵押的,提交权属证书复印件和不动产中心开具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表。
第十条2017年6月21日(含)后,长沙市范围内企业新引进或新获得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在长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可申请3万元购房补贴。申请购房补贴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报对象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等家庭关系材料。
(二)申报对象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及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材料。
(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四)购买商品房期、现房的,提交所购房屋经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备案的商品房期、现房网签合同;购买存量房的,提交所购房屋的权属证书原件。如已抵押的,提交权属证书复印件和不动产中心开具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表。
第十一条2017年6月21日(含)后,长沙市范围内制造业企业新引进或新获得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长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可申请3万元购房补贴。申请购房补贴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报对象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等家庭关系材料。
(二)申报对象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及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材料。
(三)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
(四)购买商品房期、现房的,提交所购房屋经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备案的商品房期、现房网签合同;购买存量房的,提交所购房屋的权属证书原件。如已抵押的,提交权属证书复印件和不动产中心开具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表。
第十二条本办法中有关购房补贴申请人必须在所购房屋网签备案合同或者权属证明上是权利人(含共有人)﹔首次购买商品住房是指除购买此套住房外,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在长沙市范围内没有任何商品住房交易记录;博士、硕士毕业生取得毕业证书后购房的,新引进的在编博士在批准入编后购房的,新引进高级技师及正高级工程师在签订劳动合同后购房的,新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及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后购房的,才能申请购房补贴。
第十三条﹐购房补贴由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常年受理,按季度集中审批。申报流程如下:
(一)申报。申报对象可登录长沙人才智慧导航(http;//www.changsha.gov.cn/csrc_portal/)或下载“长沙人才”APP进行自主申报。
(二)审核审定。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对象资格进行审核,提出建议补贴名单,报市委人才办审定,形成拟补贴名单。
(三)公示。将拟补贴名单在长沙人才智慧导航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季度集中将购房补贴款拨付至补贴对象个人社保卡账户。其中高精尖人才的购房补贴分两次审核发放,首次发放购房补贴总额的60%,第三年经绩效评估合格的,续发购房补贴总额的40%;博士的购房补贴分两次审核发放,首次发放6万元,自首次发放补贴之日起仍在长工作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12个月的续发补贴余额4万元。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35周岁(含)以下是指截至35岁生日当天;本办法第四条所称的留学归国人才,是指在国(境)外学习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拟来长创新创业的留学归国人员(含原国籍为中国的外籍人员);本办法第九条所称的市属高校及市、区县(市)属公立医院、中小学校由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商市委人才办界定;购房补贴申报信息的采集和审核标准时点,以申报对象在长沙人才智慧导航或“长沙人才"APP中提交了全部符合要求信息的时点为准。
第十五条全市同期市场均价一律以当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信息中心)提供的同期全市新建纯商品住宅均价为准。
第十六条购买新建商品房期、现房已领人才购房补贴后需要退房的,必须先退还购房补贴后方能办理退房手续。
第十七条青年人才购房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60%,各区县(市)及长沙高新区财政承担40%。高精尖人才、高级技师、制造业企业正高级工程师以及市属高校及市、区县(市)属公立医院、中小学校编制内新引进博士的购房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十八条﹐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资格,并纳入信用管理范畴。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长沙市人才购房补贴实施办法》(长住建发〔2019〕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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