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
与长沙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且取得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培训对象。
二、补贴职业(工种)范围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第四、五、六大类,且出台了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工种)和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确定为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可实施补贴的职业(工种)。
三、补贴职业(工种)分类、补贴标准及培训学时
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初级、中级班按照每班不超过50人的标准组织培训,高级工培训每班不超过40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每天按7个标准学时计算,每个学时为45分钟,其中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学时一般不得少于总学时的60%。
类别 | 中类职业(工种) | 等级 | 培训课时 | 补贴标准 |
“三高四新”战略重点类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人员(GBM 40400)、医药制造人员(GBM 61200)、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人员(GBM 61500)、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人员(GBM 61700)、机械制造基础加工人员(GBM 61800)、金属制品制造人员(GBM 61900)、通用设备制造人员(GBM 62000)、专用设备制造人员(GBM 62100)、汽车制造人员(GBM 62200)、铁路、船舶、航空设备制造人员(GBM 62300)、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人员(GBM 62400)、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人员(GBM 62500)、运输设备和通用工程机械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GBM 63000)、生产辅助人员(GBM 63100)、技术辅助服务人员(GBM 40800)、其他社会生产和生活服务人员(GBM 49900) | 五级(初级工) | 105学时 | 1550元 |
四级(中级工) | 84学时 | 1850元 | ||
三级(高级工) | 70 学时 | 2400元 | ||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 | 49 学时 | 700元 | ||
吸纳和稳定就业重点类 | 批发与零售服务人员(GBM 40100)、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服务人员(GBM 40200)、住宿和餐饮服务人员(GBM 40300)、租赁和商务服务人员(GBM 40700)、居民服务人员(GBM 41000)、修理及制作服务人员(GBM 41200)、纺织品、服装和皮革、毛皮制品加工制作人员(GBM 60500)、木材加工、家具与木制品制作人员(GBM 60600)、采矿人员(GBM 61600)、建筑施工人员(GBM 62900) | 五级(初级工) | 77 学时 | 720元 |
四级(中级工) | 70 学时 | 1200元 | ||
三级(高级工) | 63 学时 | 1750元 | ||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 | 49 学时 | 500元 | ||
农村技能人才培养重点类 | 农业生产人员(GBM 50100)、林业生产人员(GBM 50200)、畜牧业生产人员(GBM 50300) 渔业生产人员(GBM 50400)、农、林、牧、渔业生产辅助人员(GBM 50500)、农副产品加工人员(GBM 60100)、食品、饮料生产加工人员(GBM 60200) | 五级(初级工) | 63 学时 | 560元 |
四级(中级工) | 56 学时 | 1000元 | ||
三级(高级工) | 49 学时 | 1330元 | ||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 | 49 学时 | 400元 | ||
其他类 | 属于实施补贴的职业(工种)范围、但不属于上述三类职业(工种)的其他类职业(工种) | 49 学时 | 500元 | |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 | 49 学时 | 300元 |
四、培训主体
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由企业依托所属职工培训中心或委托具有相关办学资质的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或由大中专院校(含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组织开展。大中专院校(含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办学许可证上没有注明培训工种的,以该校经过审批的专业范围内组织开展相关或者相近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公办学校没有办学许可证的,可出具相关行政部门批准文件进行备案。
五、培训实施
(一)培训报名
1.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以企业组织为主,由企业通过“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推荐本企业员工参加培训,完善员工信息,选择培训机构、培训工种、培训等级和培训时间等。
2.依托“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根据培训机构开班备案学员信息,符合条件的人员通过劳动者电子社保卡账户申领职业培训券。各区、县(市)人社部门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定向发放“定向券+抵用券”或者“定向券+面值券”。
(二)培训备案
实行办班备案制。按照“凡补必进、不进不补贴”的原则,培训机构要通过“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开班备案前30天发布开班计划。培训机构应事先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开班备案手续,未经网上开班备案的,不予补贴。培训机构在开班前5个工作日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办班,同时报送职业培训办班备案登记表、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培训计划、学员身份证及劳动合同、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委托培训协议等。
(三)培训开班
培训机构须使用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严格按照培训计划的课程安排、师资授课。开展职业培训须安装移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并可实现培训过程的实时监控和摄像。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参培学员的管理和考核,实行培训学员每日签到制,对上课学时达不到规定课时80%的学员不得安排结业考核。
(四)结业考核
培训机构按照规定学时完成培训后,须及时组织符合补贴条件的学员参加相应的考核鉴定。
高级工及以下的职业培训,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内的职业(工种),须凭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培训补贴;本市已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须凭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申请培训补贴;其他职业(工种),凭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班备案并统一编码的《培训合格证书》申请培训补贴。
(五)学员反馈
培训结束后,进行学员满意度调查,对培训效果进行反馈。
七、培训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1)补贴申请
培训机构应在学员取得相应证书后的两个月内登录信息管理平台提交申请,并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单位)、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考勤表、课时材料、培训照片和视频文件、考核材料、推荐就业及学员反馈等资料(人社部门可通过系统核查的,不再要求提供纸质资料)。
(2)补贴审核及公示
人社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或政务公共服务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的申请安排资金,由人社部门或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或培训机构银行账户,并将资金拨付情况按规定录入信息管理平台。